(2006)善民一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06-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张凌燕与嘉善三丫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善民一初字第714号原告:张凌燕。被告:嘉善三丫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丫服饰),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嘉善大道1628号。法定代表人:莫显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军,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凌燕诉被告三丫服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凌燕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分别于2005年9月20日和2006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合计100000元。现因被告经营不善,无力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三丫服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和欠款数额,但因经济周转困难,无法确定还款期限。本院认为,被告三丫服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事实,对原告张凌燕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借款中有部分未到期,但因被告经营原因,被告已经明确到期无法履行,同意原告提前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丫服饰应支付原告张凌燕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承担,现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与借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 勇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汪若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