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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06-09-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风雷与杭州世界休闲博览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雷,杭州世界休闲博览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王风雷。被告杭州世界休闲博览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巧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雷诉被告杭州世界休闲博览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0元,由原告负担3285元,退回原告3285元。审判员  宓旭庆二〇〇六年九月××日书记员  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