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06-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秀玲与田波、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玲,田波,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郭秀玲,女,汉族,1958年9月20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被告田波,男,36岁,住本市雁塔区。被告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288号2号楼10幢30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玲诉被告田波、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