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三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06-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洪梅、王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洪梅,王宾,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6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东大街347号。负责人姚西关,行长。委托代理人葛霖、李小东,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梅。被告王宾。王宾与洪梅系夫妻关系。被告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和平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红孝,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洪梅、王宾、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1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负担4159元。审 判 长 杨建刚审 判 员 刘淑芳代理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