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6-08-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被告陕西省福利工贸公司、被告陕西省社会福利工业公司、被告陕西省民政厅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陕西省福利工贸公司,陕西省社会福利工业公司,陕西省民政厅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277号。负责人董永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凯,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耀,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被告陕西省福利工贸公司,住所地本市文艺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刁怀玉,经理。被告陕西省社会福利工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政府残联一楼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永杰,经理。被告陕西省民政厅,住所地省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建功,厅长。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被告陕西省福利工贸公司、被告陕西省社会福利工业公司、被告陕西省民政厅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