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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06-08-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喜玲与被告段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喜玲,段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赵喜玲,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段云燕,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在本院审理原告赵喜玲与被告段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喜玲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喜玲撤回起诉。诉讼费340元由原告赵喜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