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吴民二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06-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272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南玻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南玻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272号原告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法定代表人张碧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艳,江苏苏州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南岗片。法定代表人曾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南玻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7578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2748元,由原告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时琼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