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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6-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西安天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碑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李加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纪明、程晓华。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天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二环中段128号。法定代表人汤英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涛,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国土碑发(2006)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7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天源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天源木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于2006年8月7日作出市国土碑发(2006)17号《关于撤销“市国土碑发(2006)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决定将其作出的市国土碑发字(2006)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已自行决定将市国土碑发字(2006)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已不存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碑发(2006)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王育英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〇六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