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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三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06-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与米坚、穆锡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米坚,穆锡溶,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8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友谊东路432号。负责人张彦飞,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文、雷钢,男。被告米坚,西安市五金交电公司职工。被告穆锡溶,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被告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菊花园碑林饭店8层。法定代表人郑衍龙,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涛,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与被告米坚、穆锡溶、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森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淑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雷钢,三被告共同委托��理人马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米坚签订了西工银南房字2000年M134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米坚、穆锡溶签订西工银南房字2000年N134号《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46万元,借款期限240个月,用于购买被告森润公司开发的森润大厦期房物业,被告森润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全额连带责任。该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于2000年6月13日双方经西安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0年6月1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米坚发放了46万元贷款。截止2006年5月31日被告米坚已连续违约7期,保证人也未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1、解除《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被告米坚偿还借款本金389229.49元、利息11953.71元(截止2006���5月31日)。如被告无法还款,依法应承担抵押责任;3、被告森润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三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三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米坚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有效,予以解除。二、原告与被告米坚、穆锡溶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有效。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米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9229.49元,利息11953.71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米坚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以米坚、穆锡溶抵押的本市菊花园9号森润大厦5层2号房屋折价清偿。五、被告陕西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米坚所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8986元由被告米坚、穆锡溶、陕西森润��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同上款一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六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