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雁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06-08-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牛宗周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村第一村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宗周,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村第一村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牛宗周,男,194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为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邢选利,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村第一村村民小组。代表人周平安,改组组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刚,山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宗周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村第一村村民小组分配款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宗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 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