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吴民二初字第0571-1号
裁判日期: 2006-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与富裕注塑制模(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富裕注塑制模(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571-1号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嘉工业区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俞登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裕注塑制模(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南路89号。法定代表人吕春嘻。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富裕注塑制模(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06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3646元,由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时琼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