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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吴民二初字第0571-1号

裁判日期: 2006-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与富裕注塑制模(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富裕注塑制模(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571-1号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嘉工业区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俞登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裕注塑制模(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南路89号。法定代表人吕春嘻。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富裕注塑制模(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06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3646元,由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时琼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