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0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郝全喜与王远鹏、西安港洁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全喜,王远鹏,西安港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郝全喜,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铜川市印台区被告王远鹏,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被告西安港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唐华一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原告郝全喜与被告王远鹏、西安港洁商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2006年8月7日原告郝全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全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