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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0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郝全喜与王远鹏、西安港洁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全喜,王远鹏,西安港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郝全喜,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铜川市印台区被告王远鹏,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被告西安港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唐华一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原告郝全喜与被告王远鹏、西安港洁商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2006年8月7日原告郝全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全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