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3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06-08-05

公开日期: 2020-08-06

案件名称

焦俊海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焦俊海

案由

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6)冀0503执864号 被拘留人焦俊海,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王风祥申请执行焦俊海给付赔偿款一案,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焦俊海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所明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俊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焦俊海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