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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6-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临沂江源包装有限公司与临沂鲁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江源包装有限公司,临沂鲁信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537号原告临沂江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佩勇,董事长。被告临沂鲁信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江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鲁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江源包装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沂江源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315元,减半收取2658元,由原告临沂江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解文慧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