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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6-08-0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钱巧萍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马华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钱巧萍,马华军,浙江天成印染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竺小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巧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士建。原审被告马华军。原审被告浙江天成印染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华祥。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钱巧萍达成案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310元,由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