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0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汉俊与被告陕西省燃料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俊,陕西省燃料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刘汉俊,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燃料总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被告陕西省燃料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大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滋英,男,该公司出纳,住西安市莲湖路。委托代理人刘唏,男,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原告刘汉俊与被告陕西省燃料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汉俊,被告陕西省燃料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齐滋英、刘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汉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1996年8月办理了内退手续,内退生活费一直发至2000年7月,2000年8月被告通知原告办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手续,原告不同意,被告即停发了原告的生活费,直到2003年6月原告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月领生活费230元至2005年12月底,今年3月,被告又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告不同意,为此要求被告1、支付原告自2000年7月至2006年5月内退生活费40600元。2、按月或一次性支付原告2006年5月份以后直到退休年龄的生活费。被告陕西省燃料总公司辩称,1996年由于被告经营困难,实行裁员,原告申请内退,被告对原告内退放宽了限制,批准其内退,原告当时只有45岁,生活费发至2000年10月。2001年4月,由于被告连续五个月不能给职工发放生活费,上级决定将被告所有职工、领导(也包括内退职工)全部纳入陕西省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国家每月给每个职工发放230元的生活费,但刘汉俊拒绝进入,2003年6月,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经多方努力,才给其补办了纳入再就业中心的手续,由国家发给230元的生活费直至2005年12月底。目前,被告正在按照陕政发(2005)5号文件规定,为刘汉俊办理“并轨”的相关手续,刘汉俊又拒绝办理,故要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国有企业,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1996年7月原告申请内退,被告于1996年7月16日做出决定,批准原告从1996年8月1日起内退,被告给原告发放内退生活费至2000年10月。2001年4月,由于被告关门停业,连续五个月不能给职工发放生活费,其上级决定将被告所有职工(包括内退职工),全部纳入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国家给每个职工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费。原告当时拒绝进入,2003年6月,经原告同意,补办了纳入该再就业中心手续,原告每月领取了230元生活费至2005年12月。2005年2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陕政发[2005]5号文件,要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原告属于该并轨对象,但原告至今拒绝办理该手续。2006年5月26日原告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当日做出市劳仲不字(2006)第0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时效,不予受理,原告于2006年6月2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办理内退的文件、原告2003年6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审批表、陕政发(2005)5号文件、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原系被告内退职工,但在2001年被告因为停产关门,不能给全部职工(包括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时,被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1)11号文件规定,已将全部职工(含内退职工)纳入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服务中心,由政府发放生活费。原告于2003年6月也已办理了相关手续,实际领取了生活费至2005年12月。由此,原告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其身份已转化为下岗职工,原告从此不再是被告的内退职工,现原告应按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5)5号文件规定积极办理失业保险并轨的手续,其拒绝办理不符合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仍坚持要求被告按其为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且从2000年7月开始至原告申请仲裁前六十日原告所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的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刘汉俊要求被告陕西省燃料总公司支付2000年7月至2006年5月内退生活费40600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刘汉俊要求被告陕西省燃料总公司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2006年5月份以后一直到退休年龄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50元由原告刘汉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