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泰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6-08-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完养、吴爱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完养,吴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曾仁佩,系该××经理。被执行人刘完养。被执行人吴爱玲。申请执行人浙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完养、吴爱玲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7月26日作出(2005)泰法三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完养、吴爱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刘完养、吴爱玲在2006年1月15日前自动履行偿还浙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06679.5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550元、执行费8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刘完养、吴爱玲目前下落不明,他们属有的坐落于南京市的房产及在南京万安陵园有限公司的股份均已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另案查封,目前尚在处置中。针对上述财产,本院因另案也已采取了轮后查封,并已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本案的执结有待于另案的处理结果,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完养、吴爱玲目前下落不明,他们属有的财产也因另案正在处置之中,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法执字第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董景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