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06-08-3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荣昌工贸公司与被告西安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荣昌工贸公司,西安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西安市荣昌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炭市街22号。法定代表人王瑞丽,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景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祥瑞大厦。法定代表人王鸣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麻红娟,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荣昌工贸公司与被告西安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荣昌工贸公司于200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荣昌工贸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0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