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0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侯宝鹏诉被告吕淑萍、乔勇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宝鹏,吕淑萍,乔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侯宝鹏,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吕淑萍,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乔勇,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侯宝鹏诉被告吕淑萍、乔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宝鹏、被告吕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宝鹏诉称,2005年被告吕淑萍以替原告办理信用证为名收取原告现金1万元整,并出具收条一份。后信用证未办妥,被告承诺将款连本带息一并退还原告,但至今为止被告仅给付原告4000元,下欠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付,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欠款6000元及利息(自2006年4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吕淑萍辩称,已给付原告6500元,下欠款项无力偿还。被告乔勇未到庭,放弃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淑萍以替原告办理信用证为名,于2005年12月19日收取原告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同时承诺如办不成,将所收原告款项返还。后被告吕淑萍未能替原告办妥信用证,仅于2006年3月31日返还原告1000元、于4月14日及4月16日返还原告3000元,有收条及银行存款回单为证。另庭审中,原告承认2006年春节后被告吕淑萍返还其500元,未打收条。以上款项共计4500元。下欠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吕淑萍与被告乔勇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收条两份、存款回单、户籍证明、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吕淑萍以替原告办理信用证为名收取原告1万元,后未将所承诺事项办妥,其应及时将所收款项返还原告,现其长期拖欠不付,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淑萍辩称已返还原告6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欠款余额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已还款数额为庭审中确认的45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淑萍、乔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侯宝鹏欠款5500元及利息(自200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72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共计472元由原告侯宝鹏承担22元、由被告吕淑萍、乔勇承担4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欠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