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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0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华立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谭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立金实业有限公司,谭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陕西华立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红,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婧,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立,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立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立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群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