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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昌三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6-08-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永丰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绍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昌图永丰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刘绍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保字第16号原告昌图永丰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素勤。委托代理人唐振礼被告刘绍双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永丰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绍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图永丰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砖瓦房9间及林地220亩及地上树木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昌图永丰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绍双所有的砖瓦房9间及林地220亩及地上树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暂由被申请人负责看管,不许变卖、毁损、抵押、抵债等,若变卖必须保留相应价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二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