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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06-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支定禄与李兆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定禄,李兆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支定禄,男,汉族,1949年7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李兆锋,男,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定禄诉被告李兆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定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