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06-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支定禄与李兆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支定禄;李兆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雁民初字第1791号 原告支定禄,男,汉族,1949年7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李兆锋,男,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定禄诉被告李兆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支定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