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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06-08-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红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朱红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涂兴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王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负担195.5元,退回原告195.5元。审判员  宓旭庆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