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06-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彦民诉被告陈长林、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返还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彦民,陈长林,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田彦民,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高进修,新城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陈长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245号。法定代表人周正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印安,该公司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彦民诉被告陈长林、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彦民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彦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彦民撤回起诉。诉讼费350元由原告田彦民负担。审判员 谢虹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