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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06-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彦民诉被告陈长林、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返还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彦民,陈长林,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田彦民,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高进修,新城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陈长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245号。法定代表人周正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印安,该公司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彦民诉被告陈长林、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彦民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彦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彦民撤回起诉。诉讼费350元由原告田彦民负担。审判员  谢虹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