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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武侯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06-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芳与被告周晓萍、周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芳,周晓萍,周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武侯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刘桂芳,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龚显春、方利,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萍,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周勇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负责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兵,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芳与被告周晓萍、周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芳于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晓萍、周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芳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芳撤回对被告周晓萍、周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刘桂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