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06-08-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金基商务科贸有限公司与南京福中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基商务科贸有限公司,南京福中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陕西金基商务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176号省委机关商务楼。法定代表人徐义道被告南京福中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号南京数码港**幢*楼。法定代表人杨宗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基商务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福中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基商务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5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