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06-08-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余姚市兰山电机企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兰山电机企业有限公司,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余姚市兰山电机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孝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银华。被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津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怀宇、宋深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兰山电机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兰山电机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0元,由原告负担8940元,退回原告89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