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06-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思成与张爱慎、陆洪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成,张爱慎,陆洪席,王广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795号原告王思成,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委托代理人相荣文,苍山天地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慎,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陆洪席,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姜吉华,临沂市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广亮,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住苍山县。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原告王思成与被告张爱慎、陆洪席、王广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7日作出(2006)临罗立保字第5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张爱慎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爱慎鲁Q×××××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兆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