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0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惠萍、赵青山与新裕丰汽车服务公司、同正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惠萍,赵青山,新裕丰汽车服务公司,同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许惠萍,女,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赵青山,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裕丰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双水磨村双水磨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田刚被告同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惠萍、赵青山诉被告新裕丰汽车服务公司、被告同正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惠萍、赵青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