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行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6-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西安市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碑行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住所地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李加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纪明,郑小明。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柿园路40号(陕西工业品公司办公楼二层)。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国土资碑监闲字(2006)第301号《收取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经书面审查,本院认为,市国土资碑监闲字(2006)第301号《收取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国土资碑监闲字(2006)第301号《收取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2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崔立新审判员 王育英审判员 梅宏枝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