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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0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彬与天坛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王燊诊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天坛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王燊诊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陈彬,男,195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天坛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天坛东路瓦胡同村。负责人李分清。被告王燊诊所,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53号副2号。负责人王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彬诉被告天坛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王燊诊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陈彬负担。审 判 员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