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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民二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0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关成与何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关成,何建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绍民二初字第1388号原告王关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平,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建。原告王关成因与被告何建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建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关成诉称,2002年7月29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了借款10,000元,并于2004年5月6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关成人民币70,000元整。此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被告均借口未还,现特起诉要求被告何建建归还借款70,000元。被告何建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02年7月29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王关成借款80,000元,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了借款10,000元,并于2004年5月6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关成人民币70,000元整。但双方未对借款期限与利率作出约定,后经原告催讨未果,遂成讼。以上事实认定,由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及下列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实:(1)《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04年5月6日尚欠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7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借款人何建建未按原告要求及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不提出答辩,又未到庭应诉,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建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关成借款70,000元。本案受理费2,61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810元,由被告何建建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祝泉审 判 员  倪维山代理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