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06-08-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傅巨挺与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傅巨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朝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友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新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巨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金祥。上诉人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友根、被上诉人傅巨挺的委托代理人陆金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朝阳审判员 单卫东审判员 徐东良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