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06-08-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郗建建与被告李根平腾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建建,李根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郗建建,女,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凯悦饭店退休职工。被告李根平,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聚丰通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原告郗建建与被告李根平腾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郗建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根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郗建建诉称,原、被告在离婚时经法院调解,被告现住之房归原告所有,原告也办理了房产证,但被告一直未腾房,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房。被告李根平经合法传唤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郗建建与被告李根平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9月李根平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郗建建离婚,经法庭调解,李根平将在自己名下的位于本市新城科技产业园高新村14号楼3栋2402号,面积142.98平方米住房一套归郗建建所有。同年10月14日郗建建在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上述房屋业主名称变更为其名下,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被告李根平至今未将该房腾交原告郗建建。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腾房。以上事实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4)莲民初字第1776号调解书、房屋产权所有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郗建建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了双方争议之房的产权证是合法所有权人,被告李根平占用该房至今未予腾房与法有悖,故原告要求被告腾房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根平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位于本市新城科技产业园高新村14号楼3栋2402号建筑面积142.98平方米住房一套腾交原告郗建建。案件受理费1859元,其他诉讼费465元由被告李根平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