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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0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薛见农与吕小文、姚学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见农,吕小文,姚学红,姚新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薛见农,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吕小文,男,45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姚学红,男,27岁,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姚新科,男,24岁,住址,系姚学红之弟。本院于200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薛见农与被告吕小文,姚学红,姚新科买卖纠纷一案,2006年8月22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见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石 丽 屏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