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0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薛见农与吕小文、姚学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见农,吕小文,姚学红,姚新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薛见农,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吕小文,男,45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姚学红,男,27岁,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姚新科,男,24岁,住址,系姚学红之弟。本院于200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薛见农与被告吕小文,姚学红,姚新科买卖纠纷一案,2006年8月22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见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石 丽 屏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