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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06-08-2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绍兴锦绣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尧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尧仙,绍兴锦绣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尧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锦绣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夫。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尧仙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6)绍民一初字第291号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徐尧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72元,依法减半收取186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36元,由上诉人徐尧仙负担。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