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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06-08-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宋晓湫与浙江吴山通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湫,浙江吴山通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799号原告宋晓湫。被告浙江吴山通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湫诉被告浙江吴山通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负担950元,退回原告950元。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