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06-08-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郑彩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上诉人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华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