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绍中民二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06-08-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梁可忠与新昌县沃洲供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可忠,新昌县沃洲供水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二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可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沃洲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城关镇蟠龙里*弄*号。法定代表人:章玉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月萍,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可忠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二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可忠于2006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可忠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可忠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上诉人梁可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袁小梁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