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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06-08-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应尉康与章关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关寿,应尉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关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建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尉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德祥。上诉人章关寿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6)绍民一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章关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关寿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关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依法减半收取1188.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238.50元,由上诉人章关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伯 军审 判 员 吕景���代理审判员 金 湘 华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 华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