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06-08-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与被告西安市总工会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西安市总工会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王伟,男,193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总工会离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李解放,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总工会,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3号海星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苗宗魁,主席。委托代理人:任大利,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骏,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总工会企事业发展部干部。原告王伟与被告西安市总工会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的离休干部。2004年原告购买了西安市自强西路91号1号楼住宅一套。后因自己买新房未交旧房与单位发生纠纷。被告因此扣发了原告的生活补助费15755元、医疗费4877.5元,拒绝报销乘车费,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扣款行为,返还扣发的医疗费4877.5元,生活补助费15755元,判令被告报销乘车费725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平等民事主体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纠纷。原告系被告单位离休干部,双方系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被告因故扣发原告生活补助费、医疗费,拒绝报销乘车费,属于原告与被告单位之间的人事待遇纠纷,该纠纷应由人事仲裁部门先行仲裁,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41元由原告王伟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战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