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06-08-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何红与马文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文荣,何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上诉人马文荣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6年8月22日,上诉人又以已与被上诉人何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文荣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文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依法减半收取2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0元,由上诉人马文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