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06-08-2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魏小良与何黎龙、浙江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小良,何黎龙,浙江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小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世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黎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乐敏。上诉人魏小良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二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小良以该案已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为由,于200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小良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小良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514元,减半收取计6257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6307元,由上诉人魏小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坚审 判 员 徐东良审 判 员 单卫东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