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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三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06-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937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本市东关景华巷1号。法定代表人强盛,主任。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刚审 判 员  刘淑芳代理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