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新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06-08-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杜城村8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康,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小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雁塔区杜城村8号。被告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242号天彩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忠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688元由原告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