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城民清合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06-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世维与被告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驻望滨地区工作办公室南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企业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维,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驻望滨地区工作办公室南三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城民清合初字第1002号原告刘世维,男。委托代理人刘正娟,女被告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驻望滨地区工作办公室南三家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维与被告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驻望滨地区工作办公室南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企业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驻望滨地区工作办公室南三家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鑫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