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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阿民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06-08-0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多坝沟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雪梅拒还贷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多坝沟农村信用合作社,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保字第09号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多坝沟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高全善,主任。被申请人张雪梅,女。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多坝沟农村信用合作社因被申请人张雪梅作为其丈夫刘治军的继承人拒绝承担刘治军生前在我信用合作社贷款本息5584.66元,于200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扣押韩延庆应给付刘治军的运费5000元,防止该笔款的转移。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帐号为****3002的存款869590.76元作为担保的担保证明。为了防止该运费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韩延庆应给付刘治军的运费5000元。该运费由本院封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蔡 彦 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