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阿民特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06-08-0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古丽娜尔要求宣告沙亚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古丽娜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阿民特字第02号申请人古丽娜尔,女。申请人古丽娜尔要求宣告沙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古丽娜尔于2003年12月16日来院称,其夫沙亚于1998年年7月5日不辞而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沙亚已死亡。经查,沙亚,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于1990年10月1日与申请人古丽娜尔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于1998年7月5日离家,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一款的规定,于2005年8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沙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沙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沙亚自出走之日至今8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古丽娜尔作为沙亚之妻,现申请宣告沙亚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沙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多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