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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0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天惠与黄延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惠,黄延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郑天惠,男,193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西铁大明官住宅小区51-4-11.被告黄延利(又名黄九玲),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郑天惠诉被告延利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天惠于2006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系出自愿,本院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搜索“”